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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经贸活动


 

 

通 知

各有关企业:
    现将辽宁省财政厅、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辽财流(2008)83号关于转发《财政部、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,请按照文件要求,认真组织相关材料,并于3月13日前报我局(一式四份),同时报财政局(一式两份)。


联系人:外贸处 孙 皓(资源类) 22720882
服务处 许克非(技术类) 22741119
机电处 黄维丽(机电类) 22741589
财政局 佟 昀 22718850

沈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
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九日

正文下载: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

    《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附件:2007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

      2007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

      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

辽 宁 省 财 政 厅文件
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
辽财流〔2008〕83号

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

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

各市财政局、外经贸局(不含大连),省属有关企业:

    为做好我省2007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,现将《财政部、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》(财企〔2008〕21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转发给你们,并就我省2007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    一、各市要严格按照《财政部 、商务部关于印发〈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企〔2007〕205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和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商务部《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》(发改工业〔2007〕2515号,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以及《通知》的要求,认真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进口企业申报项目。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(流通处)、外经贸厅(财务处、机电处、科技处和进出口处)申报。
    二、各市财政局、外经贸局要密切合作,各司其职,按照《办法》和《通知》规定的审核要求共同组织好项目的初审工作,确保申报的项目符合贴息资金支持条件以及报送的申报材料真实、完整、有效。
    三、各市财政局、外经贸局和省属企业应于2008年3月15日前完成联合审核、汇总和上报工作,并将本地区、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、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》及按照先进技术、重要装备(含“鼓励发展的重要行业”)、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报的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》及其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(一式二份)、外经贸厅(一式四份)。
    《办法》第七条规定的详细材料由各市财政局、外经贸局和省属企业按照先进技术、重要装备(含“鼓励发展的重要行业”)、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报送省财政厅(一式一份)、省外经贸厅(科技处、机电处和进出口处,一式两份)。
    报送复印件材料时,要将原件一并报送省外经贸厅,经核对后原件返还企业。
    四、省财政厅、外经贸厅将组成联合审核小组,根据海关及外汇管理局、银行等提供的数据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。
    各单位要严格按照《办法》和《通知》的要求,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、复杂性和严肃性给予充分认识,加强领导、周密安排,确保工作顺利实施。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,请及时上报省财政厅、外经贸厅。

联 系 人:
省财政厅 赵 焱 电话:(024)22825350
省外经贸厅 李自力 电话:(024)86892298-7067
都志超 电话:(024)86892033

 

 

 

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

 

主题词:转发 贸易 贴息 资金 通知

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2月25日印发
拟稿:赵 焱 核稿:丛桂芬

 

 



制作单位:沈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信息中心
外经贸局联系电话:22722005   信息中心联系电话:024-22720989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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